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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7013次 发布时间:2016-11-07

     
温县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水利、交通、国土资源、农业开发、土地整理、市政道路、园林等建设工程)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管理,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行投标承诺、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标后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相关部门监督”的责任体系,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标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含项目代建单位,下同)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的建设质量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协调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监督、考勤制度,确保人员到岗、到位,及时发现、制止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违规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并指派勘察、设计代表到施工现场指导施工,按时参加建设工程的相关验收和签证工作。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对施工的项目质量、安全负责。自觉接受项目监督机构监督,严禁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下同)、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造价师、造价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更换。
施工单位中标后应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应达到以下要求: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置砂浆。
第八条 监理单位按其授权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工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技术人员以及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条件及时到位。派驻人员必须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人员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换。
第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认定有违法转包、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申请上级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二)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申请上级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三)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申请上级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四)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温县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申请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申请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二)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将查处的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在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出现一次群访(含越级上访)事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告诫;若信访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第二次群访(含越级上访)事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若出现第三次群访(含越级上访)事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凡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施工单位,自公布之日起一律不得在我县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不得参与我县工程建设领域公开招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未达到“六个百分之百”和“二个禁止”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履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一次未在岗履职的告诫;发现二次未在岗履职的通报批评;发现三次未在岗履职的,列入建设诚信平台“黑名单”,并在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第十五条 在温县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活动的省内、外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管理,按照《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标后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