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图书馆关于温县公共图书馆配备图书项目询价公告
河南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温县图书馆的委托,就温县公共图书馆配备图书项目以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一、采购项目名称:温县公共图书馆配备图书项目
二、项目编号:温交易[2017]177号 采购编号:温政采[2017] 137号
三、采购项目简要说明:采购社会文史类、少儿类、太极拳类、自然科学类等图书一批。
(需要落实的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
报价单格式如下(预算价350000元):
温县公共图书馆配备图书项目报价单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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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折扣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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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 |
签订合同后15天 |
质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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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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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地 址:
联系电话:
报价日期: 年 月 日
注:1.投标总报价包含图书供货、上架、验收、现场采购、免费质保及维保、培训及其它相关服务等一切与之相关费用。
2. 本次报价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所提供的部分书目报折扣率,供应商成交后,采购人在所提供的部分书目中选择图书至本项目预算资金。供应商应按照供书目录供货,如有变动,采购人以书面方式通知成交人按照变动图书目录供货。
3.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书。
采购书目清单另附。
四、供应商资质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必须具备出版发行管理部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保证金缴款凭证、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依法纳税证明、财务状况报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3、供应商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无不良信用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查询结果的网站下载页;
五、采购文件发售信息
1、本项目询价文件可以自询价公告发出之日起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或《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站下载方式获取。如有补遗网上另行通知,相应顺延询价时间。
2、询价文件出售事宜:开标现场以现金方式缴纳询价文件费。
3、询价文件出售方式:自行下载获取(本询价公告及询价文件)
4、询价文件售价:300元/份。
六、采购文件接收信息
1、询价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7年 7 月 21 日 15 时 00 分
2、询价文件接收地点: 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
3、询价响应文件相关要求:
(1)内容:应包含报价单、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资格审查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等。
(2)报价文件需提供正本壹份、副本陆份,分别装订成册,且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署。
(3)报价文件应装入封袋密封并加盖公章,封面注明项目名称、供货商名称、地址。
(4)其他有关事项
1、供应商应携带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保证金缴款凭证、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依法纳税证明、财务状况报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以上资料开标时提供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备评委审查)
2、询价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3000元整;保证金的形式:企业账户转帐。
开 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温县温泉路支行
开户单位:温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专户
账 号:100435110440010001
递交时间:响应人必须于2017年7月 20 日16时前,交至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注意1、附言请写清项目名称、项目编号2、请选择适当汇划方式,注意到账时间)。
未按本规定和要求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其文件;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未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询价保证金不予退回,上交县国库。
七、询价开标时间及地点
1、询价开标时间:2017 年 7 月 21日 15 时 00 分
2、询价开标地点: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
3、投标总报价包含成本、运输、税金、培训、安装调试及正常使用之前等一切与之相关费用,交货地点为用户指定地点。
4、本次采购是一次性报价,不接受递交报价文件后对报价的修改,须提交一式七份的报价文件。
八、询价会程序
1、宣布会议纪律
2、介绍出席开标会议的采购人与监督代表及供应商
3、供应商互验密封情况
4、唱标
九、组建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1、评审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询价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询价响应性文件是否符合询价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推荐1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3)向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2、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6)配合采购单位答复参与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十、纪律和监督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对询价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询价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询价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询价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询价程序正常进行。
十一、评审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这里的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十二、评审:
被询价的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询价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务、技术要求做出响应。询价小组将全部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列供应商顺序,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十三、在询价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询价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询价文件签署、盖章和密封的;
3、技术参数出现重大负偏离的;
4、未提交询价文件资料费和保证金的;
5、资质证件不齐或无效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十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中的评审和方法,对各个响应性询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独立、客观、公正地填写评审意见,推荐或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五、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结果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十六、发放成交通知书
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七、合同签订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询价文件和成交供应商递交的询价响应性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成交单位应向采购人缴纳10%的履约保证金)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询价文件和询价响应性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并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采购单位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付款方式:货物验收合格无问题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剩余10%为质保金一年以后付清。
3、争议的解决:双方友好协商;提请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十八、质疑和投诉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十九、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二十、其他补充内容
1.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关说明:
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豫财购[2013]14号文相关规定,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报价给予6%-10%的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小微企业产品应当列明本项目中所投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清单”并提供企业声明函(统一格式)且同时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小微企业库截图或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关于小微企业:
1.1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之规定,中小企业的标准为:
1.1.1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1.1.2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1.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有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中型企业提供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1.2依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之规定,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2.1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1.2.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一、本次采购项目联系事项
1、采 购 人:温县图书馆
联 系 人:尚先生
联系电话:13939198108
地址:温县
2、采购代理机构:河南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15716521263 0371-86688490
地址:焦作摩登街
3、监督单位:温县财政局
电 话: 0391-6197778
2017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