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 号)、《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 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公管委〔2020〕2号)等文件精神,以监管方式创新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监管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建立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成员单位参加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到重大风险、突出问题或其他必要情况,可由成员单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请召开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主要任务为:研究部署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确定年度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并听取有关工作报告;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检查工作,并听取有关工作报告;通报公共资源交易各项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等。联席会议每年应通过牵头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情况。
二、统一公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三)制定监管权责清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以及焦作实际,梳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指导协调,会同各部门厘清职责边界,做好监管衔接,形成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在各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权责清单根据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四)落实监管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后,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责任,不得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不得推诿或怠于履行责任。
三、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工作
(五)建立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执法人员库。各执法监督部门要结合检查对象建立相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库由具体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监督权部门的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组成。执法人员库实行动态管理。
(六)建立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检查对象名录库。各执法监督部门要结合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监管特点和需要,建立各领域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等。根据监督检查对象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等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
(七)建立“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工作方式。各执法监督部门结合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各领域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应制定联合执法方案,明确抽查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内容,公开、公正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通过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开展联动执法。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执法监督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
(八)统一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按照职能职责制定投诉举报机制,明确投诉举报时限、要件、法定工作时间内和外受理交易异常情况和投诉举报的处置机制、内设机构、受理人员、投诉举报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是否收费、收费依据等事项,并在本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统一发布,引导市场主体根据投诉举报项目、事项等,按照法定程序向相应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九)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反馈工作要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受理、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明确处理结果反馈时限,并按时反馈办理结果,真正做到及时受理、限时办结、按时反馈。除依法依规应当公开的情形外,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投诉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五、建立问题和线索联动处理机制
(十)推进部门合作。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间协作,开展交易和标后履约“两场联动”,健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积极推动监管数字化转型,围绕项目全生命周期,从合同履约、资金流向、市场主体资质和业绩及从业人员变更、社保关系等方面实现数字化全要素管理,通过各部门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等方式强化业绩弄虚作假、资质借用、人员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款支付不到位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多部门大监管格局。
(十一)联合查处机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每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基本情况、见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交易数据日常监测分析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通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各部门应及时核查异常情况和问题线索;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组应及时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联合核查。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受理的举报、投诉,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执法大队进行联合核查。对其他部门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请求协助的,各部门应及时办理并书面反馈协查的结果。经核查认定违法违规的,由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经核查属于违纪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十二)优化行刑联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各级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机关的联动协作,健全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强化案件协查协办和执法力量联动,明确工作标准,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加强行政监管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的协商对接,充分发挥政法部门“三书一函”提醒警示作用,及时发现、堵塞行业监管漏洞。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上线后,要开通纪检监察、审计、公安机关在线监督通道,向纪检监察、审计、公安机关开放全库交易数据,为实施监督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十三)信息共享机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监督管理部门须将监管中产生或掌握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信息与各成员单位共享,在作出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除在本部门网站、相关公共资源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记录公布外,还应抄送至各成员单位。畅通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查询和调用渠道,市公管委成员单位之间需要查询、调用有关非公开信息的,在遵守相关保密原则的前提下相互给予支持配合。
(十四)失信惩戒机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部委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各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对于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十五)严肃纪律规定。日常工作中发现部门单位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贯彻落实专项治理不扎实、走过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在招投标监管方面存在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权力寻租、干涉招投标活动、干预办案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智慧监管和监管大数据分析系统
(十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智慧监管系统。按照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行为—数据—行为”相互转化模式,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智慧监管。同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数据,并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项目或有历史异常行为交易活动的参与人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对项目进行跟踪,增强监管针对性和精确性,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
(十七)加强监管大数据分析。将大数据分析应用于监管、服务深度融合,从价格分析、市场研判、效能评估等多个角度,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深度分析、监测、预警,让交易更透明、数据更清晰、监督更有力,努力打造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全程电子化监管完整链条。
2021年12月6日